《香港稳定币条例》(下称《条例》)作为亚洲首个针对稳定币的综合性监管框架,不仅重塑了香港虚拟资产监管格局,更在跨境协调、监管创新与制度设计上提供了独特的“东方方案”,为全球稳定币治理提供了崭新的视角。
(一)跨境发行监管:长臂管辖的创新实践
《条例》引入“跨境监管触发器”机制——只要稳定币“部分或全部”挂钩港元(第5(1)(a)(ii)条),无论发行主体是否位于香港,均须接受香港监管。这一设计直击USDT、USDC等主流稳定币的跨境流通特性,避免监管套利现象。相较新加坡《支付服务法》(PSA)仅关注境内活动,香港展现出更强的司法进取性。
(二)境外实体指定制度:构筑监管防火墙
为应对离岸风险,《条例》第101条授权金管局“指定境外稳定币实体”,强制其遵守香港规则(第107条)。这一制度与欧盟《加密资产市场法案》(MiCA)的“通行证制度”形成互补——MiCA允许欧盟内合规主体自由展业,而香港则对境外机构设置主动审查门槛,更接近美国纽约州“BitLicense”的严格准入模式。
(三)反洗钱跨境协作:多层次信息穿透机制
《条例》构建了三层防御体系:
链上追踪:要求持牌人提供“信息系统内数据”(第127条),为区块链数据分析奠定基础。
司法互助:允许向“获授权公职人员”(第158条)披露加密交易信息,打通跨境情报共享通道。
联合制裁:第137条授权对境外实体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处罚,呼应FATF“旅行规则”。
例如,针对类似Tether境外发行但挂钩港元的场景,金管局可援引第5条要求其申领牌照,并依据第110条调取储备金审计报告,实现跨境监管的穿透。
(一)监管沙盒的隐性空间
尽管《条例》未明确提及“沙盒”,但预留了三大创新接口:
豁免权:第13条授权金管局对特定稳定币活动豁免许可,为实验性项目开绿灯。
准则变通:第99条允许调整“最低准则”,可针对算法稳定币等新模型实施差异化监管。
指定权:第4(2)条赋予金管局定义新型稳定币类别的弹性,适应技术迭代。
(二)RegTech合规监控的强制化
《条例》将科技合规从倡议升级为法定义务:
实时报告:第27条要求持牌人自动报送“重大变更”,推动API直连监管系统。
链上审计:第111条明确金管局有权审查“簿册及帐目”,涵盖区块链浏览器等工具。
储备金穿透:第17(2)(b)条要求储备资产“可验证”,预设了链上证明技术的应用。
(三)生态演进的三阶段图景
(一) “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监管”原则的落地
《条例》彻底践行此理念:
业务穿透:将“显示自己从事受规管活动”(第8(2)条)纳入监管范围,覆盖DeFi平台。
风险分级:根据稳定币锚定资产类型(单一货币/一篮子资产)设定差异化管理(第4条)。
监管统一:持牌银行与非银机构适用同一套“最低准则”(附表2),消除套利空间。
(二)全球稳定币监管的东方样板
(三)对内地数字人民币与监管的启示
跨境场景对接:香港持牌稳定币可作为e-CNY离岸流通载体,依托条例第9条“认可提供者”制度建立合规通道。
监管科技共享:香港的链上分析框架(第116-129条调查权)可为内地提供跨境资金监控模板。
立法技术借鉴:香港对“分布式账本”(第3(3)条)的法律定义,消除了技术中性原则下的监管模糊。
《香港稳定币条例》的价值不仅在于其完备的监管框架——从发行许可(第14条)、储备金管理(第17条)到危机处置(第80条法定管理人)——更在于其展现的监管哲学:以严格准入控制系统性风险,以规则弹性释放创新活力。
条例官方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稳定币条例》:https://www.legco.gov.hk/tc/legco-business/council/bills.html?bill_key=10009&session=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