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扬
2020年11月27日,一份刑事判决书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这份文件不仅点燃了币圈,也吸引了传统法律界的高度关注,甚至让法律行业之外的人士侧目。没错,这就是“PlusToken案”,可能是迄今为止案值最大的传销案件之一。
究竟大到什么程度?根据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PlusToken平台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314211个、以太坊9174201个、瑞波币928280240个、比特现金117450个、达世币96023个、狗狗币11060162640个、莱特币1847674个、柚子币51363309个。”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根据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的最低价计算,上述8种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148××××8037.50元。这些“××××”让案值变得扑朔迷离。
按照笔者写文时的市值,涉案比特币价值高达370亿美元,仅狗狗币和瑞波币两个币种加起来就接近50亿美元(这还不是市值最高的时候)。
然而,真正引发广泛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涉案虚拟币如何处置。二审裁定书中提到:“收缴的赃物处置问题。经查,在案证据证实陈波向盐城市公安局申请由其委托北京知帆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出售变现公安机关扣押的数字货币,所有款项作为其退赃款。”彼时,币圈人士担心天量虚拟币是否会流入市场“砸盘”,法律界人士则关心这种处置方式是否合法,而法律行业外的人却嗅到了暴富的机会。这也是涉案虚拟币处置问题首次进入公众视野。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虚拟币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笔者接触过大量涉案虚拟币处置案例。在PlusToken案之前,这类处置并无固定模式:有的办案单位会让嫌疑人自行在交易平台卖币;有的则让嫌疑人家属代为操作;还有的允许嫌疑人委托第三方公司变现。无论哪种方式,嫌疑人的自愿性都备受质疑。
我们暂且将这一阶段称为第三方公司处置1.0阶段。在这个阶段,第三方公司通常通过大宗OTC商完成处置。具体流程是,OTC商将虚拟币吃下后逐步在市场上寻找买家,赚取差价,而第三方公司则收取服务费。
第三方公司的盈利模式颇为可观。例如,若约定处置服务费为15%,公司从司法机关拿到价值100元的虚拟币后,只需返还85元即可,利润丰厚。至于手续费为何如此之高,公司解释称涉及币价波动和交易损耗等因素。
无论是嫌疑人本人、家属还是第三方公司找OTC商处理,是否有法律依据?不能说完全没有。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也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但该公告并未直接规范个人行为,因此由OTC商变现并无明显违法之处。
然而,这也并非毫无问题。由于涉案虚拟币处置属于小众领域且利润丰厚,滋生了不少乱象:权钱交易、办案人员私吞虚拟币、第三方公司将司法机关暂存的虚拟币用于开单赔光、OTC商故意收取黑钱转入涉案专用账户……这些问题层出不穷。
2021年,随着司法机关对币圈打击力度加大,各类处置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我曾形容这一现象为“镰刀比韭菜多”。同年9月15日,央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924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禁止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兑换等一切相关业务。
与之前的公告相比,924通知不再针对特定主体,而是全面禁止——公司、平台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以往由第三方公司组织OTC商进行变现的模式已无法继续。
于是,第三方公司处置2.0阶段应运而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将业务转移到境外,几乎所有公司的PPT都会强调“境外处置”的核心优势。但实际上,大多数虚拟币仍通过境内对敲完成,只是最终进入司法机关账户的资金表面上来自海外。
在此期间,有几点显著变化:一是处置手续费大幅下降,从最初的15%降至10%以下,甚至出现4%的情况;二是部分地方政府介入虚拟币处置工作,采用公开招投标形式;三是手续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流向透明。
一些老牌第三方公司逐渐退出一线操作,转而将资产分包给多个团队处理,既设置防火墙又提高工作效率。
终于,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问题研究”列为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标志着第三方公司处置3.0阶段的到来。虽然各地处置工作一度停滞,但香港的出现为合规处置提供了新路径。
例如,北京率先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借道香港完成涉案虚拟币的成功处置,其他地区也在探索类似模式。分析认为,尽管各地区做法不同,但基本遵循以下“万能公式”:
基于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涉案虚拟币处置主体应为省一级司法机关;二是建议由上级部门牵头,建立省一级司法机关与国有银行总行的“绿色通道”;三是充分借助香港或其他合法处置区域的分支机构完成境外变现。
总之,减少不必要的流通环节,实现处置效能最大化,同时将利润收归国有。
不久前,《人民法院报》刊发文章指出,“可以探索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备案、监管下,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在境外虚拟货币合法的司法管辖区(如香港),通过合规持牌交易平台将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并参照相关规定办理外汇收支。”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尽快制定规范性指导文件,彻底解决涉案虚拟币处置难题。
最后,再次引用笔者常说的一句话:
“从来没有一种事物像比特币一样,让法律如此纠结。”
(作者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全国刑委会副秘书长)